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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因在自己的博客上发布《中小板十大涉嫌偷漏税过会公司》、《沪市2007年报十大涉嫌报表粉饰上市公司》等文的夏草,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夏草的博客自称“财务侦探”,而市场则冠以“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杀手”之名。夏草的出现,是市场的必然,亦是市场本身发展的需要。在诸多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常常恶意隐瞒,或恶意造假,或延迟披露的背景下,作为“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杀手”的夏草,无疑成了某些上市公司眼中的“麻烦制造者”。 这不是夏草的悲哀,反而是市场的悲哀。客观地讲,制度建设还不完善的A股市场,需要更多像夏草这样的“麻烦制造者”,需要更多的“虚假财务信息披露杀手”。否则,单单依靠某些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良心”,或者说凭借监管层部门的监管,或许许多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仍然会逍遥法外。 因为有了刘姝威教授,才有了蓝田股份业绩造假神话的覆灭。因为《财经》杂志的记者,银广夏才没有继续演绎它的“辉煌”。退一步讲,如果这些所谓的“神话”没有破灭,无疑会放大其对市场的杀伤力,而且,也无形中会放大投资者的损失。 诚然,夏草的质疑并不都是正确的,正如他自己所说的出现过“三次失误”。但是,针对夏草或市场的质疑,作为上市公司有必要也有义务进行澄清,这不仅是其职责所在,也是一家负责任的上市公司应有的表现。 目前,已有十家上市公司对于夏草的质疑作出了回应。不管其澄清的内容是否真实,至少给了市场一个交代。问题在于,对于夏草的质疑,个别上市公司“愤怒”了。 沪市上市公司鄂尔多斯在日前发布的澄清公告中称,夏草“仅依靠主观臆断和凭空猜测,不断对我公司进行无端猜疑和抨击”,“在所谓的分析中所引用的数据是在没有仔细阅读过本公司财务信息,且对于会计知识,例如新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而应进行的追溯调整等理论不清晰的情况下作出的。”“这种不做调查研究、不尊重事实依据、自以为是的言论,对上市公司、对公众投资者,都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公告最后“严正要求夏草立即停止对我公司毫无事实依据的主观臆断和言论攻击”;并且“保留对夏草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 难怪夏草在博客中称,鄂尔多斯措辞最严厉,澄清公告“杀气沉沉”;并自嘲“心里好害怕”、“好惭愧。” 或许上市公司有理由“愤怒”,但夏草表示他更“愤怒”。因为鄂尔多斯在其澄清公告中根本就没有进行澄清,相反,其中还充满了威胁性的语言。 …… 近期三家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的违规减持,已经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违规了。在监管层对首家违规的两股东作出了处罚及警示之后,仍然频频有后来者,其顶风作案的性质实属恶意违规。并且,违规对象还从股改前的大小非蔓延至全流通背景下的“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法人股的股东”,确实值得警惕。 监管部门颁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的目的,意在规范大小非的减持行为,避免其对市场造成过度的冲击。事实上,《指导意见》并没有关闭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通过市场套现的大门。然而,某些上市公司的股东不走正常途径,却偏偏要以违规的方式实现减持,笔者以为,不刹住这股恶意违规的歪风,市场将无宁日,监管层纠错的成果将存在被其无情“吞噬”的可能。 大小非作为股改时的遗留问题,在限售期满后,市场将无法回避其减持套现。今年是大小非的解禁高峰期,大小非套现对于市场的压力不容忽视。特别是在今年的一季度,众多大小非的无序抛售成为股指大幅下挫的罪魁祸首之一,而股指也一度洞穿了监管层的心理底线3000点,并导致整个市场处于恐慌状态。 在此背景下,规范大小非的减持行为,维护市场的稳定已是时不我待,而市场上要求监管层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的呼声也是不绝于耳。鉴于A股市场的现实,4月20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指导意见》,并宣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客观地说,《指导意见》实施后,还是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的,诸多上市公司的股东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就是佐证。其后,在降低印花税等利好的“合力”作用下,沪深股市走出了一波强劲的反弹行情。尽管目前的行情最终是否会演变为反转还需时间来验证,但很显然,监管层的纠错行为已在市场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毋庸置疑,股指出现反弹、投资者信心的回升、新基金发行的回暖、基民与股民新开户数的大幅增加等就是最生动的写照。 问题在于,某些上市公司恶意违规减持的事件发生了。其行为不仅是对《指导意见》的藐视,更是对整个市场的亵渎,也将《指导意见》本身的缺陷暴露无遗。由于《指导意见》的威慑力有限,导致违规几乎是零成本,一些丧失了道德底线的大小非股东才敢于肆无忌惮地减持,才敢于将制度的条条框框抛到了脑后。 违规就应受到惩处,这是依法治市的必然,也是维护纠错成果的需要。否则,其后果将不堪想像。 纠错成果是在整个市场付出了超过十万亿市值缩水的代价之后换来的,本身就来之不易,市场各参与方更应该好好地珍惜。纠错成果不应该也绝对不能让极少数铤而走险的害群之马“吞噬”,那样将是对市场、对广大中小投资者的不负责任。5月7日,沪深股指再次出现暴跌,有市场自身因素,有传闻的影响,恐怕也与某上市公司股东的恶意违规减持被再次曝光不无关系。 …… 违规就应该付出代价! 如果说违规成本低是国内证券市场的一大缺陷的话,那么制度建设的缺失或缺位同样不容忽视。事实上,最初投资者在维权时,常常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困境。即使是想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但由于没有立案依据等各种原因,维权只能变成一种奢望。这对处于弱势的投资者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也助长了违规者的嚣张气焰。 因此,让违规者付出代价已是形势所迫。但从《证券法》的出台及至后来的修订,投资者维权的“短板”并没有从根本上消除。而随着市场的发展,违规者违规手段的隐蔽化、形式多样化、情节严重化已日益突出。有鉴于此,相关部门于2001年4月首次出台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意在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行为。其后,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原有的部分证券、期货犯罪进行了修改,并且增设了新的证券、期货犯罪罪名,为有效打击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尽管如此,由于只有条条框框的规定,其操作性并不强,事实上为投资者的维权还是带来了诸多难题。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从金额、数量等多方面细化了对违规披露、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内幕交易以及操纵市场等罪名的描述。 《补充规定》的颁布,其意义非同一般。其体现出来的最主要的特点是“数字化”与“操作性强”的特点。如关于内幕交易的界定,“证券内幕交易成交金额累计50万元、期货内幕交易保证金占用数额累计30万元以上,因此获利或避免损失1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已经将原先模糊的内幕交易进行了量化。也就是说,只要是内幕交易的相关金额达到上述标准,将被提起诉讼,违规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又如某些上市公司频频发生的利益输送现象,《补充规定》给予了明确:上市公司高管及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他人“利益输送”致使上市公司经济损失高于150万元的应受追诉。 《补充规定》的出台,必将大大震慑市场中的某些违规者,以往那种视监管层的规章制度如儿戏的现象将受到抑制。在监管层严刑峻法的态势下,还有谁胆敢以身试法? …… 每年的上市公司年报都有些许“亮点”出现。 某些上市公司或因为业绩大增而从“丑小鸭”变身为“白天鹅”,跨入蓝筹股的行列;也有的由于因为连续三年亏损,被打入暂停上市的深渊;更多的则是重复着过去的故事。 其实,如果投资者仔细研读年报,还会发现上市公司审计机构所发生的变化。作为上市公司审计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其面孔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来自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报审计快报显示,截至年报收官,共有145家上市公司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几乎占到深沪两市公司总数的1/10。而2004年的这一数字是75家,2005年是104家。也就是说,上市公司炒会计师事务所的“鱿鱼”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 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不会有无缘无故的恨。事实上,对于某些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其相互之间已经形成了“利益共同体”的关系。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利用,相互依存。否则,就可能是上市公司形象受损甚至是受到监管层的处罚,而作为中介机构的会计师事务所则丢了“饭碗”。 “僧多粥少”是当前会计师事务所所处环境的真实写照。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有会计师事务所将近5000家,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50000人,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7万人。而上市公司的家数则不到1600家,按照一家上市公司匹配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来测算,尚有3000余家会计师事务所无法从上市公司中揽到业务。况且,有的会计师事务所一家就接下了数家上市公司的业务。虽然,会计师事务所还有其他生存途径,但1500余家上市公司的业务也绝对不会是块小“蛋糕”。并且,由于上市公司的审计工作相对一般的企业而言,其“油水”更多,也更能吸引同行趋之若鹜。 残酷的生存环境,导致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竞争更加激烈,也使上市公司在选择中介机构时有更大的余地。并且,也正是由于生存环境所迫,某些会计师事务所与上市公司“狼狈为奸”,进而做出损害投资者损害整个市场利益的事件来。 协助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中造假就是最典型的恶性事件。一家财务上存在诸多问题的上市公司,为了使其丑闻不至于被曝光,往往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沆瀣一气,双方“适得其所”。会计师事务所为上市公司隐瞒了财务上的漏洞,上市公司保住了“面子”,会计师事务所获得了“里子(利益)”,而二级市场投资者得到的却是伤害,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事实上,发生类似事件并非个别现象。作为一家中介机构,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与胜任能力这两个方面的素质,二者缺一不可。任何一环出现纰漏,都将导致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无法真实地披露其经营业绩状况。然而,这样的事件却不止一次地发生着。而且,从目前所曝光的上市公司虚假披露的违规事件看,还没有是因为中介机构的“作为”而导致上市公司“翻船”的,确实值得深思。 …… 股指自去年10月中旬开始调整,目前正进入震荡拉锯阶段。上有阻力,下有政策的封堵,其实 也是上下两难。事实上,短短半年的跌幅就高达50%左右,股灾已经无情地发生了,这点不容置疑。 牛市还在吗?在这个问题上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整体而言,市场上的绝大多数投资者都认为A股市场步入了熊市阶段,毕竟“牛市在去年已被大大透支”。但正如市场上没有专家,谁也不清楚后市到底会怎样发展,今年到底还有没有行情,或者说会是怎样的行情。 市场还得继续运行,无论是牛市也罢,还是熊市也罢。其中的区别仅仅在于,牛市创造了更多的财富效应,而熊市出现更多的则是亏损与市值缩水。当然,在熊市阶段,当市场信心严重不足时,其负面影响会被放大。 基金的发行无疑受到了行情的影响。去年,基金发行火爆时,一日售罄的场景还历历在目,但现在,已不可同日而语了。去年一日动辄几十亿、数百亿的资金申购基金成为常态,如今却是“门庭冷落鞍马稀”。此一时,彼一时,市场变化之快,确实有天壤之别。 今年年初以来股指的持续大幅下跌,又导致监管层祭出了新基金的“法宝”。新基金发行的批文大面积的“批发”,并没有为股市真正带来“星星之火”,相反,当众多的新基金都几乎同时挤向同一跑道,基民们也产生了“审美疲劳”。于是乎,新基金发行的纪录也就产生了。 5月9日,天治创新先锋股票型基金发布成立公告,该基金于2008年4月30日结束募集,净认购金额为2.48亿元。日前,华宝兴业公司的公告显示,华宝兴业海外中国成长基金自3月24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至4月30日募集结束,认购期超过1个月,期间有效认购申请金额为人民币4.6497亿元。最终确认的有效认购金额为4.6265亿元(不包括认购费和利息),折合基金份额近4.63亿份。 一家是投资于A股市场的新基金,一家是投资于境外市场的QDII,其认购均不足5亿元。而且,两家基金均创出同类基金认购份额的新纪录。显然,这不是什么骄人的纪录,而是一份苦涩的纪录。 新基金发行,曾经的辉煌已成过眼烟云,至少在2008年的春夏之交没有再次重现。当A股市场正挣扎于熊市时,基金发行无疑也进入了“熊市”之中。 市场出现大幅调整,人气严重不足恐怕是基金遭遇熊市的最大原因。调整意味着财富效应不再,甚至有可能出现亏损。今年一季度的数据显示,股票型基金、偏股型基金、平衡型基金乃至偏债型与保本型品种,均呈全线下跌的态势。其中,129只开放式股票型基金平均下跌21.13%,而被动追踪指数的ETF产品更是平均跌去27.48%。以股票型基金为例,最惨烈的品种今年以来已经下跌了39.4%,而表现最好的跌幅近7%。也就是说,基金在今年一季度“全盘皆墨”,没有财富效应,那当然无法吸引投资者的眼球。 …… 4月20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并宣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监管层出台《指导意见》的目的,意在规范大小非的无序减持,避免其对市场造成太大的冲击,以维护市场的稳定。 事实上,自股改限售股解禁以来特别是今年以来,大小非在市场上产生的负面效应已越来越严重。这些成本极低甚至是零成本的股份,在市场走弱的背景下,如“笼中虎”一样直扑市场,而大小非的抛售亦成为前期股指暴跌的推手之一。因此,规范大小非的解禁行为,确实是监管层迫不得已的选择,尽管其通过股改已获得了流通权。 不容回避的是,监管层颁布《指导意见》,并不意味着大小非就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了。通过大宗交易系统与不越过1%的“红线”,大小非的减持还存在足够的空间。然而,某些上市公司股东却偏偏要违规进行减持,以挑战监管层的底线。 从宏达股份到冠福家用,再到开开实业,这些上市公司的个别股东前赴后继地违规减持,不仅践踏了证券市场的游戏规则,也将市场诚信置于尴尬的境地。不仅在市场中造就了新的不公平,也在市场中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其对于投资者信心的打击不言而喻。 因此,在相关事件发生后,沪深交易所都在第一时间里作出了反应,并且其处罚也呈现出越来越严厉的态势。而且,市场上对于违规者的“顶风作案”也是口诛笔伐,一片反对之声。并且,要求监管层继续完善规则,从重从快处罚的呼声也是不绝于耳。 当然,市场上也有不同的声音出现。某些人的观点认为,大小非都是通过支付了股改对价之后获得流通权的,当初也通过了类别表决,这一此前就达成的协议不能说改就改,更不应剥夺大小非在市场上的流通权。另有观点则认为,《指导意见》并没有规定对违规者实施何种处罚,目前上交所与深交所的处罚都缺乏依据。还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除上述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并且同时认为,中国证监会有坐上被告度的可能。 …… 近期,中国平安巨额再融资再次吸引了市场的关注。 今年1月21日,中国平安再融资方案公布,也成为压垮市场的最后一根“稻草”。股指的大幅下挫,导致中国平安成为千夫所指,质疑与反对声不绝于耳。中国平安最终动了自己的“奶酪”,其天量再融资在“没有时间表”的背景下一直没有时间表,也引起了市场上的诸多猜测。 中国平安的方案成为千夫所指,实乃其只顾自身的利益,而将整个市场的利益抛在了一边。并且,由于其方案仅仅只针对A股市场的投资者,没有将H股市场包括进来,个中明显存在A股投资者向H股投资者利益输送的嫌疑。 尽管中国平安的方案在股东大会上获得了高票通过,但并不表示市场的认同。 在监管层规范限售股的减持与降低印花税之后,股指出现一波强劲的反弹走势。此时,关于中国平安再融资的传闻又起。尽管证监会相关人员一再表示,中国平安的再融资方案没有上报证监会,然而,“中国平安将重启再融资”、“中国平安A+H股再融资即将启动”等传闻都被传得有板有眼。如有报道称,汇丰证券在研究报告中指出,该公司已与中国平安管理层赴欧路演。陪同一起路演的汇丰证券有关人士同时透露,中国平安正考虑将原计划的仅A股配股集资,变通为A股和H股双向集资,至于会以公开募集还是定向配股方式进行,则尚无定论。 5月7日,沪深股市再次出现暴跌。其中,中国平安的再融资传闻无疑起了很大的负面作用。在市场对于巨额融资患上了恐惧症之后,这一传闻到底意味着什么不言而喻。 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中国平安再融资的不确定性已成为影响市场走向的重大因素之一。其犹如一颗“定时炸弹”,随时都有可能引爆。因此,早日明确中国平安的再融资方案,成为当前市场的期望。 5月9日晚,中国平安发布了澄清公告。公告称,鉴于现阶段中国资本市场较为波动,再融资申报的条件和时机尚不成熟,中国平安现阶段(至少6个月内)不考虑递交公开增发A股股票申请。同时,本公司将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承受能力,慎重考虑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报和发行时机。 中国平安6个月之内不考虑公开增发,市场总算能喘一口气了。但笔者以为,这远远不够,中国平安应该彻底地放弃公开增发的“圈钱”行径。 ……
从宏达股份到冠福家用,再到开开实业,恶意违规减持者接二连三出现。并且,其性质相当恶劣,情节非常严重,影响极坏,属于典型的“顶风作案”。 资本市场不是任何一家上市公司股东的“菜园门”,想进就进,想出就出;亦不是其私有的“领地”,可以为所欲为,不受丝毫的约束。置身其中,就必须严格遵守市场的游戏规则,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减持限售股,就应该在《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框架内进行。超越了这一框架,就是违规,违规就意味着要付出代价。 上述三家上市公司相关股东的恶意减持行为,亵渎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不仅对那些遵纪守法的减持者不公平,对于二级市场参与者不公平,更造就了整个市场的不公平。而且,对于投资者刚刚回升的信心是一种沉重的打击,明显不利于市场的稳定。因此,有必要对这些违规者从重从快进行严惩。而实施严惩,亦是还市场一个公平。 A股市场不需要什么“大腕”,更不应有什么“特保儿”。离开了任何一家上市公司,没有了那些恶意违规的相关股东,证券市场照样运转,股指照样涨涨跌跌。并且,没有了那些害群之马的骚扰,违规事件必然会减少,市场会平静得多,也会公平得多。 但是,截止目前对于相关恶意违规股东的惩处,显然无法让市场满意。尽管沪深交易所均在第一时间作出了反应,并且上交所对于开开实业相关股东的处罚进一步强化,却难逃不痛不痒的弊端。另一方面,宏达股份的两股东从4月29日惹事生非,到日前证监会稽查总队才介入调查,凸显出监管部门反应的迟缓。况且,从立案稽查,到调查取证,再到最终公布处理结果,中间还存在一个滞后效应,无形中削弱了对违规者的打击效果。 恶意减持,千夫所指,其危害不言而喻。重要的是,要有一些后续的行之有效的补救措施。笔者以为,除了继续完善《指导意见》之外,严惩肇事者成为不可或缺的手段之一。在这一过程中,要大力发扬痛打“落水狗”的精神。 无论是公开谴责与记入诚信档案,还是短期内限制相关股东帐户的交易等,都是交易所囿于本身职责的处罚措施,不可能产生强大的威慑力,特别是对于个别将帐户上的股份一抛而空的股东更是如此。进一步加重惩罚势在必行,只有真正触及到违规者的切身利益,才能达到打击违规者震慑后来者的目的。 …… 2008-05-08《每日经济新闻》 继沪市宏达股份出现违规减持事件之后,深市中小板上市公司冠福家用的股东福建恒联股份有限公司亦上了违规减持的“黑名单”。 如果说宏达股份的两股东意图在4月29日浑水摸鱼而套现的话,福建恒联则是一种赤裸裸的恶意减持行为。深交所在实时监控中,多次通过不同途径提醒福建恒联必须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但该股东依然我行我素,置相关规章制度于不顾,其情形实属“顶风作案”,情节相当恶劣。 本质上,无论是宏达股份的两股东也好,还是福建恒联也好,都是践踏游戏规则的恶意减持。《指导意见》的颁布,并没有堵死相关股东减持的大门,其一是通过大宗交易系统,其二即是踩“红线”减持(只要不超过总股本的1%)。至少,这两条通道是敞开的,相关股东并非只有违规才能套现。其实,从4月21日至今,就有不少大小非就是通过踩“红线”的方式套现的。 《指导意见》本身的不完善,亦凸显出制度上的软肋。正是由于其不能形成有效的威慑力,无法对违规者施以严厉的处罚,才导致了在数个交易日内违规者纷纷前赴后继的尴尬局面。而且,宏达股份两股东违规后,上交所也仅仅只是进行公开谴责,对其股东账户进行限制交易的处罚,并提请中国证监会继续查处而已。证监会的相关人士虽然表示,“将有比较具体的惩罚措施,切实对这一行为起到惩戒作用”,但时至今日,我们还没有看到任何下文,“惩戒作用”更是无从谈起。而深交所对于福建恒联的处罚也只是限制帐户交易,记入诚信档案等。事实上,类似“隔靴搔痒”的惩处无法达到预定的效果,反而为某些“投机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恶意减持事件不能再次重演了,否则,不仅《指导意见》将变成一纸空文,中国证监会维护市场稳定的努力亦将付之东流。更为严重的,是监管层部门的威信被打折,市场诚信被打折,进而影响到整个市场投资者的信心。 笔者以为,既然持有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股东只为自身的利益着想恶意违规,而将整个市场的利益抛在一边,监管部门就没有任何必要手下留情。你能有“初一”,我就会有“十五”。如果监管部门对上述恶意违规行为的处罚不能起到杀一儆百的效果,笔者相信,更多后来者将趋之若鹜。 …… 强制分红并非什么新“名词”。 客观地说,因为市场上的“铁公鸡”越来越多,强制分红的概念亦随之而来。在A股市场上市公司普遍注重“重筹资、轻回报”的大环境中,“圈钱”成为某些上市公司的第一要务,从最初某些上市公司的包装造假上市,到新股IPO时抬高发行价格,或者是在再融资时如同中国平安般的“狮子大开口”,无不体现出国内证券市场“圈钱市”的本质。 其实,每年的年报公布完毕后,市场都会为上市公司的分配算一笔帐。哪些上市公司推出了分红转增方案,哪些上市公司仍然成为“铁公鸡”一簇,在“曝光”后的年报中一目了然。问题在于,即使是遭遇市场与投资者的质疑与诟病,某些上市公司同样不改“铁公鸡”的本色。 2007年度报告除了两家上市公司之外已经披露完毕,来自上交所的数据显示,半数以上的上市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据统计,共有487家公司在2007年报中提出了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占已披露2007年报公司总数的56.5%。其中,拟进行现金分红的公司有430家,公司数占比为49.88%。2007年报上市公司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占全体公司净利润总额的比例为22%。 深市方面,深市主板中共有214家提出了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占已披露年报公司总数的43.94%。2007年度上市公司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占全体公司净利润总额的比例为25.51%。深市中小板公司中,有187家公司提出了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占225家中的83%。 整体而言,除了深市中小板之外,无论是沪市还是深市主板上市公司,其欲分红的涉及面并不高。不仅如此,某些上市公司仍然保持着一贯的“铁公鸡”态度,丝毫没有“让利”于投资者。 事实上,在A股市场上,数年不分红的并不鲜见,十年“不分配、不转增”的同样不在少数。上市公司或是因为亏损,或是借口资金方面的原因等,寻找多种理由来搪塞投资者,而在另一方面,其高管每年的薪酬却犹如芝麻开花般节节走高,对自己的慷慨,与对股东的吝啬,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不分红,甚至是数年不分红,意味着那些坚持长线投资者多年来将会颗粒无收,特别是处于大熊市的背景下;也就意味着投资者要想从股票上获取收益,只能通过做短线或进行投机才能达到目的。因此,上市公司不进行分红,从某种意义上说,助长了市场的投机氛围。但很显然,上市公司不分红的举措是造成如此结局的一大因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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